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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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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6 17:27:14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举例】某投资者兴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超市,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预缴税额为:8×30%-0.975=1.425万元;
B工作室,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预缴税额为:2×10%-0.075=0.125万元。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8 2 4.2)×35%-1.475=3.495万,其中:
A超市应补缴税款=3.495×[8/(2 8)]-1.425=1.371万
B工作室应补缴税款=3.495×[2/(2 8)]-0.125=0.574万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崇明返税政策如何,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征收管理: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崇明个税退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a.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b.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崇明开发区退税政策,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c.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其一, 个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转让程序。由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作为投资基础, 在转让是似乎只需个人决定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 现实生活中很少有纯粹属于个人所有、独立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个人财产。我国《民通意见》第四十二条已对此相关问题作出了区别对待: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如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因此, 为维护家庭财产安全,崇明, 个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转让时也要关注家庭内部决策和个人决策程序的利弊问题。
其二, 家庭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转让程序。家庭经营的个体户营业转让, 其家庭内部决策程序似必不可少。若以家庭经营方式, 则其投入的资产及经营所得为家庭共有财产, 这里的共有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除例外约定外, 应属家庭共同共有关系。此时的营业转让属于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 应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 家庭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营业转让时, 应由经登记备案的、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一致决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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